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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考不合格无补考机会 考生起诉车管所

2011-12-02     来源:众悦学车网责任编辑:从蓉

    路考不合格无补考机会 考生起诉车管所

  陈某参加驾考路考没有通过。她认为原因是考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些仅需扣分的情形却评定不合格,并且没有给她补考机会,导致她没能拿到驾照。她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被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驳回。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市公安局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足,昨日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

路考未过起诉车管所

  成绩评定不公,行政复议遭驳回

  据陈某介绍,2010年7月开始申请驾照,通过了笔试科目一和科目二倒桩考试之后,在今年7月8日参加了科目三的路考。

  路考结束后,她收到了车管所出具的考试不合格通知书,考官没有告知她任何理由。据她回想,可能是靠边停车时离路基的距离远了一些失分。她认为停车离路边远了点是个扣分项,不该直接判她不合格,而且还不给补考机会,导致她无法拿到驾照。

  由于不满考官的做法,陈某于今年7月15日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合格通知书”。警方受理后,于9月15日做出延长审查决定。在收到行政复议近3个月后的10月13日,警方认为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但陈某坚持认为,车管所作出不合格通知书的行为导致她申领驾驶证不成功,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市公安局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焦点

  昨日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双方没有围绕陈某诉称的车管所考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没能拿到驾照进行辩论,争论焦点在车管所做出《不合格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以及,广州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的行为是否合法。

  市交警支队的民警代理答辩称,科目三不通过,驾照考试就必然不予通过,被告把这个问题分割开来并且驳回复议属于不作为。而原告表示,考官违反考试标准,对仅需扣分的情形却直接评定不合格,滥用自由裁量权,且也没有按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原告补考一次的机会。同时也没有告知她考试不合格的理由。

  对于原告的指责,被告不予认可,并举证认为,考官在成绩单中标明了原告不合格的原因是“车道内左右摇摆明显”、“控制车辆差”。

  对于双方的各执一词,审判长重点询问了警方的代理人,考试成绩的评定主体和性质是怎样。

  被告回答,科目三考试成绩的评定主体是具有专业资格的考官,代表的是车管所。而核发驾照的主体是交警支队,两者不是一回事。

  广州市公安局的代理人表示,原告说考官滥用裁量权,这些实体内容我们没有审查。“成绩通知”只是向原告告知成绩和说明不合格理由,不独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原告的权益义务。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直接从形式上驳回。

  对此,原告方面表示强烈不满,认为不但应该行政复议,而且应该审查实体内容。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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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广州市考驾照都要经过科目一(笔试)、科目二(倒桩、九选三)以及科目三(路考)。其中,科目一是电脑笔试,科目二则从今年4月1日前实现了“无人化路考”,而科目三还是由考官去评判。

  据交警有关人士表示,今年7月底,科目三路考也开始加装了便携式考试记录仪,记录考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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